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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征信修复”骗局   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2-06-01浏览字体:[      ]

谨防“征信修复”骗局   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一)谨防有偿“征信修复”诈骗套路。

目前市场上存在不法机构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以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名义骗取钱财。信息主体应警惕“征信修复”陷阱,谨防常见的有偿“征信修复”诈骗套路。

(二)信用报告是信息主体社会经济交往的客观记录。

征信报告作为当前最主要的征信产品,是信息主体社会经济交往的客观记录。如果信息主体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信息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无权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三)提出征信异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若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提出征信异议,征信异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限是五年。

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五年,在五年内保持良好的还款习惯,五年后不良记录将不再显示在信用报告中。

(五)无“征信修复”概念。

所有规范征信业务、征信机构的相关法规、文件、制度中,均无“征信修复”概念。信息主体妄图通过“征信修复”修改信用记录的,不仅会遭受人身、财产的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信用中国”网站完善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发布了《“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信用修复对象为公共信用信息(即国家机关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开展信用修复的系统(平台)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其修复内容是撤销相关信用措施。信用报告上的信息不属于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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