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我行函证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范围
银行函证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纸质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一)我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二)跟函所需资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介绍信(工作证),跟函注册会计师临柜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三)"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四)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我行不受理并列填写多个函证基准日的银行询证函。如需函证多个函证基准日,请在准备和寄发函证时,分开填写不同函证基准日的银行询证函。
(五)被审计单位应为我行单位客户。银行询证函请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签章及骑缝章,并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请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我行扣款。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总行营业部并配合提供签章及资料。
(六)银行询证函原件直接回函的,我行统一加盖“业务章”。
三、电子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我行暂未开通,待开通后公示。
四、受理机构受理单位
我行由总行营业部集中受理及回函,联系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1008-79号1-2层,联系电话为:0755—82883069。为防止银行函证寄件及回函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询证函寄送至我行总行营业部并在寄件上注明“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五、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六、业务服务与投诉
(一)对于未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不予受理。
(二)银行函证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致电我行总行营业部咨询(联系电话0755—82883069);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4009962999。